参考文献/References:
[1]高燕竹,王晶晶.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抵押人责任的裁判路径分析——以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某1、陈某2、梁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[J].法律适用,2020,(12):43-52.
[2]刘延杰,王明华.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[J]. 人民司法,2013, (03):54-59.
[3]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.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[M].北京:人民法院出版社,2021.
[4]孙宪忠.中国物权法总论(第四版)[M]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18.
[5]殷秋实.无效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——兼论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[J].法学,2018,(02):106-118.
[6]孙蕾,房绍坤.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要件[J].政法论丛,2013,(05):117-122.
[7]徐蓓.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之“无效”转换的适用探析[J].河北法学,2018, 36(05):158-168.
[8]王泽鉴.民法物权[M].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 2009.
[9]尹田.物权法[M].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 2022.
[10]刘家安.民法物权[M].北京: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23.
[11]张文胜.论我国法律行为转换的法律构造——以最高人民法院(2015)民申第3299号民事裁定书为解释背景[J].中国政法大学学报,2019,(06):38-47+206.
[12]石冠彬.民法典应明确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双重债法效力——“特定财产保证论”的证成及展开[J].当代法学,2020,34(01):28-38.
[13]杨代雄.抵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的双重效果[J].中外法学,2019,31(03):762-779.
[14]刘贵祥.《物权法》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(下)[J].法律适用,2007, (09):21-27.
[15]孙超.未登记不动产抵押人的责任探析——从强制执行的视角切入[J].人民司法, 2020,(25):47-51.
[16]倪龙燕.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探析——以实务中法律救济裁判路径为出发点[J].法治研究,2019,(01):104-113.
[17]姚辉,李付雷.“理性他者”的依归——让与担保实践争议探源与启示[J].中国人民大学学报,2018,32(06):101-113.
[18]王叶刚.论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——兼评《〈民法典〉担保司法解释》第46条[J].现代法学,2022,44(01):109-124.
[19]曹士兵.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[M].北京:中国法制出版社,2015.
[20]石冠彬.论民法典对买卖型担保协议的规制路径——以裁判立场的考察为基础[J].东方法学,2019,(06):18-29.
[21]梁慧星,陈华彬.物权法[M]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16.
[22]崔建远.“担保”辨——基于担保泛化弊端严重的思考[J].政治与法律,2015, (12):109-123.
[23]史尚宽.物权法论[M].北京: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,2000.
[24]尹田.物权法[M].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 2022.
[25]吴光荣.担保法精讲: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[M].北京: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,2023.
[26]高圣平.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[M].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23.
[27]程啸,高圣平,谢鸿飞.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[M].北京:法律出版社, 2021.